115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劉哲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天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6,483元(含工資78,553元、獎金367,930元、
資遣費3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提繳83,277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三)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經核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29,760元【計算式:746,483元+83,277元=829,7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
惟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10,990元之3分之2即7,327元【計算式:10,990元×2/3=7,327,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則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163元【計算式:10,990元-7,327元+4,500元=8,16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