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杭立強
債 務 人 張燦堂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073元,及自民國100年 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258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36,958元,自民國95年4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