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仕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54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高仕宏於民國105年08月10日向
聲請人申辦無
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新臺幣51540元。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