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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0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高仕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1,54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仕宏於民國105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新臺幣5154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