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淳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2,4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9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2,4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90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