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其昀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52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43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214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