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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4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4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建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3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建穎於民國94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自民國10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03月0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61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4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86元
黃建穎Z000000000CD
自民國102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