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則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765元,及自民國94年1月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
違約金,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