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余人豪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2,635元,及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0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9,643元,及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