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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施仁政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5,702元,及其中新臺幣50,376元,自民國10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施仁政於90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105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55,702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50,37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5,664元整及違約金9,662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0,376元自10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