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範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82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7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8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