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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姳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9,4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姳穎於民國114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21年07月3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146,427元正未給付,其中142,577元為本金;3,75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陳姳穎於民國114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8月06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98,103元正未給付,其中95,527元為本金;2,176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陳姳穎於民國114年09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0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147,865元正未給付,其中144,073元為本金;3,49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債務人陳姳穎於民國114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21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257,039元正未給付,其中251,065元為本金;5,774元為利息;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2577元
陳姳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5527元
陳姳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4073元
陳姳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51065元
陳姳穎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