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薛桂香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926元,及其中新臺幣20,860元,自民國95年9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53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