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靜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32,51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7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王靜儀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