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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張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7,674元,及其中新台幣282,385元部份,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260元,及其中新台幣68,029元部份,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191元,及其中新台幣49,220元部份,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398元,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