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7,674元,及其中新台幣282,385元部份,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260元,及其中新台幣68,029元部份,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191元,及其中新台幣49,220元部份,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398元,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