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廷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1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謝廷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6日止累計26,180元正未給付,其中24,331元為消費款;94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100號
利息: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