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石邦宏
一、(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550元,及其中新台幣32,450元部份,自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257元,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52元,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