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蕭平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0,913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75,846元,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