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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3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簡聖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9,3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簡聖義於民國111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7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日止累計263,027元未給付,其中261,056元為本金;1,97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債務人簡聖義於民國111年0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03,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07日止累計216,343元未給付,其中214,722元為本金;1,6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1056元
簡聖義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14722元
簡聖義
自民國115年05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