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尚杰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4,09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07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1,41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51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479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