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6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秋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林秋萍〈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
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7月24日止,尚結欠新臺幣9587元消費款、新臺幣212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9799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367號
利息: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