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柯若澄
債 務 人 阮金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0,1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柯若澄即柯孔晶於民國112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阮金貞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32,606元。
詎債務人柯若澄即柯孔晶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20,18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阮金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498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