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珮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0,61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以新臺幣400元計算,逾期第二期以新臺幣500元計算,逾期第三期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