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6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明華
債 務 人 楊志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448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5.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