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蓓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1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相對人鄭蓓欣於民國104年07月06日向
聲請人申辦無
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10號
利息: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