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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14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代  理  人  洪家偉  
債  務  人  陳金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