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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3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02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蕾喬即王盈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蕾喬即王盈淨對於第三人約客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勞務報酬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第三人營業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