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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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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5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5377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代  理  人  陳瑞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太平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及保險契約投保資料,並予以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係設於臺中市,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