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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8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847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吳珮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吳珮瑩對第三人火箭物流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桃園市觀音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