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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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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家催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賴昱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沈秋雯之債權人及受遺贈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沈秋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5年7月16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沈秋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