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被
繼承人沈秋雯之
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沈秋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5年7月16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沈秋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裁定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