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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鄧炳煌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登記新臺幣(下同)162萬元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之借款等債務。相對人109年3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35萬元,約定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及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自115年4月23日起未依約攤還本金,尚欠本金923,6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狀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戶授信專用)、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動用/繳款紀錄查詢列印、催告函暨回執、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以上均影本)為釋明,形式上認屬實。本院於以基院麗強115年度司拍字第87號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到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15年7月10日送達相對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逾期迄無任何陳述,形式上益徵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5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註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萬里區
北基

822
90.23
2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
用途
1
751
北基段000
--------------
孝七街29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62.22
合計:62.22
平台13.78
1分之1

備考

2
752
北基段000
--------------
孝七街29號2樓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62.22
合計:62.22
陽台13.78
1分之1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