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蕭偉中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
非訟事件法向相對人聲請發
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
上開法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5年4月13日聲請對相對人蕭偉中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
惟查相對人業於115年2月11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
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故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