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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  


相  對  人  薛文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利息未約定,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115年度司票字第2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期日
(提示日)
本票號碼
備註
001
113年8月27日
200,000元
115年1月14日
CHNo530432

002
113年9月9日
150,000元
115年1月14日
THNo5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