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周峻毅即周靖洋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法院裁定
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99,000元,其中之新臺幣62,7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峻毅即周靖洋簽發之本票1件,
發票日為民國112年11月11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聲請人於到
期日屆至後,持
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