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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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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厚宇  


債  務  人  辜塏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辜塏寓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件,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01
115年3月17日
115年6月17日
115年6月18日
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