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薛渝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蕭譜先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亦有明文。故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
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以基院麗民康115司簡調字第2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5年3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