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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亦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
繼承人蘇榮燦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榮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蘇榮燦之
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0月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俾便釐清繼承
三、查相對人蘇亦凡、蘇亦平係被繼承人蘇榮燦(男、民國41年
1月8日生、
繼承人於112 年10月7 日死亡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
本、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亦有本院92年度執字第927 號
債權憑證影本附卷
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