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
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確為被繼承人黃詠聲之
債權人,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執字第9561號
債權憑證可參。債權人雖欲聲請命被繼承人黃詠聲之長子黃孟傑提出遺產清冊,然查黃夢傑前已於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78號聲明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繼字第178號卷證審核
無訛。是黃夢傑顯
非本件被繼承人黃詠聲之繼承人,故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