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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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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申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鄧光明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鄧光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積欠本件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0,742,899元,並與其子鄧仲佑共同以不動產設定抵押予本件聲請人。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12日向貴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未料本件被繼承人鄧光明於114年8月31日身歿,且其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致本件聲請人無從就上開不動產行使權利,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鄧光明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14年度抗字第34號民事庭通知影本等件為證,固信為真。被繼承人鄧光明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731號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此有裁定書在卷可憑。本件既已選任遺產管理人,則無再次選任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