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鄧光明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鄧光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積欠本件聲請人新台幣(下同)40,742,899元,並與其子鄧仲佑共同以
不動產設定抵押予本件聲請人。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4年6月12日向貴院聲請
拍賣抵押物裁定,未料本件被繼承人鄧光明於114年8月31日身歿,且其繼承人均聲明
拋棄繼承,致本件聲請人無從就
上開不動產行使權利,
爰依
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鄧光明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云云。
二、
經查,聲請人之
前揭主張,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114年度抗字第34號
民事庭通知影本等件為證,固
堪信為真。
惟被繼承人鄧光明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731號選任鄭崇文
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此有裁定書在卷
可憑。本件既已選任遺產管理人,則無再次選任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