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鄭俊益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鄭俊益之
債權人,
惟被繼承人鄭俊益業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
拋棄繼承,且其
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遺產無法行使權利,遂依
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
經查,另
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前已經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鄭俊益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亦於115年5月29日以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593號民事裁定裁定選任詹連財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業經調閱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593號民事卷查明
無訛,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