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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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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俊益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鄭俊益之債權人,被繼承人鄭俊益業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且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遺產無法行使權利,遂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另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前已經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鄭俊益之遺產管理人,本院亦於115年5月29日以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593號民事裁定裁定選任詹連財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業經調閱本院115年度司繼字第593號民事卷查明無訛,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