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柯詠馨(原名柯金玉)間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依
非訟事件法第 5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聲請事件
準用之。又
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
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因相對人設籍於「新北○○○○○○○○三芝區所」,致
債權讓與通知書無法送達,
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
債權憑證、
戶籍謄本、
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而查,本件相對人最後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芝區」,此有相對人之遷移紀錄在卷
可按,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如主文所示之移轉管轄裁定。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