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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勞簡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羅銘忠  
被      告  建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素貞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5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未補繳裁判費,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