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基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羅銘忠
被 告 建達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