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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原小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基原小字第8號
原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被      告  鄭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9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