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葉美伶
被 告 潘孜寧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