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彣彥
被 告 陳皓杰
潘秀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7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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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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