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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小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勝凱  


被      告  簡上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