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16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儀璉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