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秀清 籍設基隆市○○區○○路○段000號後 棟(即基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563元及其中新臺幣2,858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2%、其中新臺幣34,192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3%、其中新臺幣4,901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5%、其中新臺幣17,600元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