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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小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18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0段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蔡學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承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