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朱彣彥
被 告 朱韶萱
周瑟凡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